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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魚官網APP官方網站:工人君@權益|中學生體育課上受傷,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2025-03-08 瀏覽

  原標題:中學生體育課上受傷,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體育課是以增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為目的的必修課,體育鍛煉往往伴隨著幅度較大的動作,存在受傷的風險。博魚boyu(體育)官網 工人君@權益|中學生體育課上受傷,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如果學生在體育鍛煉過程中受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   初三學生練中考體育項目受傷 工人君@權益|中學生體育課上受傷,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小李是就讀于某中學的初三學生,一次體育課上,他在練習一項球類中考體育項目時摔倒受傷。   小李主張其受傷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同學之間的糾紛,沒有對正在練習的他進行指導和保護,存在缺席行為,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中學認為,小李的受傷屬于意外事件。小李是在體育課參與中考項目訓練時意外摔倒,系自身動作原因導致受傷,而非學校的設施設備存在問題。此外,小李受傷的動作發生在一瞬間,即使教師一直在他身邊,也無法貼身保護,要求教師避免學生受傷,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博魚官網APP官方網站   法院:中學已盡到相應職責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小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中學學習期間受到損害,該中學是否應對小李遭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要視其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而定。   因此,判斷該中學對此是否存在過錯,應首先考慮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   首先,小李練習的項目系中考項目,技術難度相對較低,學生在初一或初二時便開始接受相關的學習和訓練,該項目對已練習過一段時間的初三學生來說危險性并不顯著。   其次,本案事故發生時學校的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等設施均不存在缺陷,事發地操場上也不存在場地不平整、有異物等對學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   此外,事故發生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學生間的糾紛,并非離崗。根據當時的教案安排,涉案運動項目系課程尾聲的活動項目,熱身、準備活動均已完成,任課教師亦進行了課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間發生,教師在場亦無法提前發現危險或及時予以阻卻。 工人君@權益|中學生體育課上受傷,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事故發生后,任課教師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通知小李家長、陪同小李前往醫院檢查、墊付部分醫療費用,且學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師對小李受傷期間的課程進行補習,在此過程中該中學的處理并無不當之處。   法院認為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摒棄“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   中小學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易發生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負有責任。   對于這類糾紛,如果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疑加重了學校的責任,不利于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和管理秩序,故而該條規定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為過錯責任,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該條規定也暗含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應由受害方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飛表示,學校應當做好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傷害風險分擔機制,對在體育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提供系統性的風險預防和應對策略,提升學校應對意外事件的能力。同時也建議學生家長在孩子在校受傷后要理性對待,合理表達訴求,避免學校在開展體育課程、體育活動時“瞻前顧后”甚至“裹足不前”。   (來源:北京日報、“微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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